案例
郭某某系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的一名海员,在出海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没有为郭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但为郭某某购买了名为“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直接向郭某某支付了相应的理赔款,而用人单位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在本次工伤事故中,除了承担必要医疗费用外,并未有任何支出用于法定工伤待遇。
郭某某遂提起诉讼,其认为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为其投保的商业保险系责任保险,而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仍需要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系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郭某某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责任保险并不一致。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在本次工伤事故中除承担医疗费用外,并未有其他任何支出用于法定工伤待遇的事实,认定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已承担民事责任,且认同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借用商业保险抵消社会保险,系价值导向错误。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某的再审申请。
问: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向郭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的义务?
本案中,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为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保险责任名称为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该保险属于以其对船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该认定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向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但在本案中郭某某与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向郭某某支付40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赔偿,后郭某某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取得了40万元理赔款,应当认定为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向郭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的义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某的再审申请。
雇主责任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两种保险的区别。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由企业自愿购买,其主要目的是在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企业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从概念可以得知雇主责任险保险属于以用人单位对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而非以员工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如果雇员在工伤事故中获得超额赔偿或以此牟利,无疑违反了损失补偿原则。雇主责任险在其投保范围内能够一定程度上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填补工伤保险缺失下的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就决定了工伤保险应属于企业风险转嫁的最基础部分。而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有其市场性优势,能够通过提高保险合同价款而增加保险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其所具有的市场属性能在工伤保险未能涉及的领域发挥作用。
工伤保险不是百分百覆盖的,尤其是在严重伤残的情况下,雇主可能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工伤复发待遇等等,都需要雇主自行承担。所以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说,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有以下优点:
1.和繁琐的工伤保险流程相比,雇主责任险手续简单,赔付迅速,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矛盾和员工不满情况。
2.保费可以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不会增加企业负担,而且可在税前扣除,减轻税款负担。
3.在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可以在工伤保险范围外进行补充赔偿,作为员工隐形福利为企业留住宝贵的人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
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