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我们找到了这份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上位法
并对其引用的上位法条款进行了标注,发了出来给大家参考。
但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文件中提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到底指的是哪些人?这个文件到底是给谁写的?约束谁的?文件并没有解释。
是企业自己来定义和划分吗?是故意不说明白让企业自己把握?
有人说就是想留个灰色地带,就像我们很大规章制度的条款中最后都有个“其它情形”一样,如果这样的话,这个灵活度可太大了。
我们还是想带着大家挖一挖。
我们看征求意见稿中有这样的表述: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那监察法中是否有规定?
找了一下,发现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确实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个词的描述,但没有解释和定义什么是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
再去翻一下监察法的实施条例,发现了一些具体描述:
第四十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
总之一句话,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都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这句话涵盖的面可太广了。
什么叫组织职责?
什么叫领导职责?
什么叫管理职责?
什么叫监督职责?
每一个词都很大,涵盖的边界可以有很大的延展性,还得再定义一下每个词在企业的具体岗位。
没有可操作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曾编写过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终于看到了一些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具体描述,其中针对上面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这么解释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
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可以看出,这个释义又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分了个层级,领导班子成员属于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另外,还有一些是“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比如车间主任,会计及出纳等。
会计和出纳都算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了!
以后会计和出纳朋友们回家别说自己是干财务基层岗位的,理直气壮的说:
我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责任反正都扛了还怕啥,这多好听!
关键是这些管理人员的岗位也只是列举,后面还跟着一个“等”字,等字代表还有哪些,就得看怎么解释了,只要把你能定义成管理、监督的重要岗位人员,那都算这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如此看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还真够广!有点职务的应该都算在里面。
那风控的基层从业者算不算?
如果按照我之前对二道防线的定位,风控人员的职能是赋能而不是监督,按此操作那就不算。
给大伙松口气,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