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揽子干”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母(总)公司自业主承揽工程后,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子(分)公司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的特殊经营模式。
根据印花税法所列税目税率表,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法定税率为万分之三。
乙建筑公司自甲业主单位承揽工程合同,不考虑特定主体的税收优惠,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所列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现在,作为母公司的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后,又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的方式,将工程交由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谁呢?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与合同的书立人,即母(总)公司。
如果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业主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将建筑服务的提供者由母公司转为子公司,这个三方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案是,三方协议不属于应税凭证,各方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如果总公司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分公司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分公司是否需要就此事项缴纳印花税呢?答案仍然是不需要。我们可以将授权委托书理解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款规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当然,子分公司在后续施工时,所书立的其他应税凭证,如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母公司缴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印花税,而对应的收入却由子公司享有,这个支出是不能在母公司税前列支的,实务中解决的方案是母公司应当将其分摊至子公司,由后者在税前列支,至于凭证的问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解决。